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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聯合對外發布《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從七方面提出20條具體舉措,旨在明確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簡稱“綠證”)適用范圍,規范綠證核發,健全綠證交易,擴大綠電消費,完善綠證應用,實現綠證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全覆蓋,進一步發揮綠證在構建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低碳環境價值體系、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引導全社會綠色消費等方面的作用。
《通知》稱,綠證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國家對符合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核發綠證,1個綠證單位對應1000千瓦時可再生能源電量。綠證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憑證,用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核算、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認證等。
為有序做好綠證應用工作,《通知》提出,要銜接碳市場。研究推進綠證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的銜接協調,更好發揮制度合力。此外,還從支撐綠色電力交易,核算可再生能源消費,認證綠色電力消費,推動綠證國際互認等方面明確做好綠證應用工作。
在鼓勵綠色電力消費方面,《通知》稱,鼓勵跨國公司及其產業鏈企業、外向型企業、行業龍頭企業購買綠證、使用綠電,發揮示范帶動作用。推動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機關和事業單位發揮先行帶頭作用,穩步提升綠電消費比例。強化高耗能企業綠電消費責任,按要求提升綠電消費水平。支持重點企業、園區、城市等高比例消費綠色電力,打造綠色電力企業、綠色電力園區、綠色電力城市。
據悉,國家能源局負責制定綠證核發和交易規則,組織開展綠證核發和交易,監督管理實施情況,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施情況適時調整完善政策措施,共同推動綠證交易規模和應用場景不斷擴大。而此前的《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32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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