兢兢業業工作7年的女員工驟然被調崗,在妊娠初期特殊生理反應下,偶打瞌睡竟被公司違法解約……近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因懷孕員工上夜班打瞌睡被開除的勞動爭議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向該員工支付賠償金48146元。
2012年8月,陳文娟與某庫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后,雙方續簽了兩次勞動合同,2018年7月27日合同期滿,陳文娟繼續在某庫公司工作。2019年4-5月,在公司人事的調整下,她的工作時間調整為三班倒的值班制度。
同年6月,公司以陳文娟在工作時間打瞌睡這一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為由將其辭退,并拒絕支付賠償金。于是,她向勞動仲裁局提起勞動仲裁,仲裁裁決某庫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8146元。公司不服裁決,向香洲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無須支付賠償金。
香洲法院審理后判決某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不足,屬違法解除,應向陳文娟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起訴期間,陳文娟發現自己懷孕了,處于妊娠初期。
某庫公司訴稱,2019年6月3日、7日等四天里的凌晨,陳文娟分別睡著6分鐘、8分鐘、28分鐘及6分鐘。此舉已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故以此為由主張其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無需支付賠償金。
對此,陳文娟辯稱,公司安排她值夜班是刻意為之。“此前公司刻意安排一批工齡較長的老員工值夜班,并以他們在值班期間睡覺為由予以辭退。”陳文娟認為,公司順利辭退一批男性老員工后,在既未和她進行任何協商、也未了解她身體狀況的情況下,即開始安排她值夜班,繼而以上班睡覺為借口惡意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我從未有過長時間值夜班的經歷,結合自己打瞌睡時間均發生在凌晨4-5點左右且時間較短可知,打瞌睡確系正常生理需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庫公司是否應向陳文娟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法院認為,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其對全體勞動者進行管理和獎懲的依據,對用人單位加強內部勞動管理、保證正常的勞動秩序確實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和制定程序均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其適用規章制度行使單方解除權時要兼顧情理,考慮合理性問題。
法院認為,根據某庫公司提供的監控錄像光盤,陳文娟雖然確有于夜班當值時在停車收費亭內打瞌睡的情況出現,但該違紀行為均在夜間車輛出入較少的時段發生,并未影響其所在崗位職責,并未嚴重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管理秩序。考慮到陳文娟處于妊娠初期,屬特殊階段的生理階段。上述行為有其身體客觀原因,某庫公司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具合理性,屬違法解除。
因此,珠海中院判決,某庫公司應依法向陳文娟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經核算,陳文娟入職某庫公司滿7年,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3439元,某庫公司應支付賠償金48146元。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丹表示,判斷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除了要考慮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問題,還要審查規章制度適用的合理性、后者可以結合勞動者行為發生環境、對企業生產秩序的影響程度、勞動者的主觀過錯程度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判。“本案中,陳文娟偶打瞌睡的行為并未影響當值時的崗位職責。同時根據陳文娟提交的醫院治療記錄,她確實存在妊娠初期的情況,故在夜班當值偶有打盹也屬特殊階段的生理需求,其違紀情況尚不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應予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
記者了解到,珠海中院堅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維護企業生存發展并重原則,最大限度的發揮法院審判在化解勞資矛盾糾紛、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的職能作用。尤其在注重女職工權益保護方面,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變相或不合理安排導致懷孕女員工違反勞動紀律,并以此為由實際是因懷孕辭退女員工,法院一旦依法認定其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用人單位將承擔支付賠償金的責任,數額標準為員工工作年限乘以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平均月工資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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