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兩起行政處罰決定文書,據鹽市監處罰〔2022〕133號顯示,經查明,當事人于 2020年5月15日經某微信群中一位昵稱為“戴小華”的群成員介紹,知曉了“南陽大宗自貿”APP平臺,并由“戴小華”借其初始資金1970元人民幣,由當事人在其個人手機上下載“南陽大宗自貿 ”APP平臺,并注冊賬號后注資,注資方式為通過其個人工商銀行卡轉賬匯款至“河南南陽大宗農產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對公賬戶。
參與傳銷活動,兩名消費者被罰
該“南陽大宗自貿”APP平臺提供給用戶兩種收益模式(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平臺靜態收益為用戶需根據“買十提一配二”、“T+5”的交易模式進行操作,即該平臺將每種單個實物商品拆分為十批電子商品,用戶需以零售價購買十批電子商品,提取一批電子商品成為實物商品脫離平臺交易,再以特價購買二批電子商品,五個交易日后在平臺掛售可交易的十一批電子商品。用戶銷售后獲得電子商品差價和一批實物商品,且限定每天一種商品只能購買一次,通過“T+5”的賣出時間限制,將用戶電子商品“鎖倉”7天不能掛售。平臺動態收益模式為下線人員每完成一次有效交易,上線人員可獲得“商品值”獎勵,商品值可在平臺上兌換商品后繼續掛售獲利。
周某妹在“南陽大宗自貿”APP平臺完成有效操作后,于2020年5月30日歸還戴小華先前借其用于賬戶注資操作交易的1970元初始資金。因當事人的下級人員均是其親人及朋友,且該批人員的賬戶均是周某妹通過借用各自的個人信息(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號)在“南陽大宗自貿”APP注冊賬號,且所有賬號由周某妹一人操作。最終決定罰款1000元。
據鹽市監處罰〔2022〕134號顯示,經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 7月初經某微信群中一位昵稱為“王老師”的群成員介紹,知曉了“南陽大宗自貿”APP平臺,并于 2020年7月6日在其個人手機上下載“南陽大宗自貿”APP平臺,并注冊賬號后注資9850元人民幣作為初始資金,注資方式為通過其個人農業銀行卡轉賬匯款至“河南南陽大宗農產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對公賬戶。
該“南陽大宗自貿”APP平臺提供給用戶兩種收益模式(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平臺靜態收益為用戶需根據“買十提一配二”、“T+5”的交易模式進行操作,即該平臺將每種單個實物商品拆分為十批電子商品,用戶需以零售價購買十批電子商品,提取一批電子商品成為實物商品脫離平臺交易,再以特價購買二批電子商品,五個交易日后在平臺掛售可交易的十一批電子商品。用戶銷售后獲得電子商品差價和一批實物商品,且限定每天一種商品只能購買一次,通過“T+5”的賣出時間限制,將用戶電子商品“鎖倉”7天不能掛售。平臺動態收益模式為下線人員每完成一次有效交易,上線人員可獲得“商品值”獎勵,商品值可在平臺上兌換商品后繼續掛售獲利。
當事人在 “南陽大宗自貿”APP平臺完成多次有效交易后,于2020年10月份發現該APP平臺出現無法登陸和資金提現的情況。另查明,當事人的下級人員均是其親人及朋友,且該批人員的賬戶均是當事人通過借用各自的個人信息(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號)在“南陽大宗自貿”APP注冊賬號,且所有賬號由當事人一人操作。最終決定罰款人民幣1000元。
據公司官網介紹稱,河南南陽大宗農產品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南陽大宗”)依托南陽特有的區位、產業、資源優勢,以“發展農業產業,服務實體經濟”為宗旨,以“以人為本、以農為根、誠信天下、追求卓越”為經營理念,以“互聯網+金融+交易中心+實體”為功能定位,致力于構建集交易、倉儲、物流、咨詢、金融服務為一體的現代農業全產業鏈生態體系。
被地方監管部門通告以及查處
去年12月15日,微信公眾號“霍州公安”發布題為《霍州市公安局關于河南南陽大宗農產品交易中心霍州運營中心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的公告》(簡稱:《公告》)。據《公告》顯示,為了依法打擊組織、領導傳銷犯罪活動,維護國家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治安穩定,切實維護群眾切身利益,我局按照上級部署,現對“河南南陽大宗農產品交易中心霍州運營中心”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行為進行取證。
對此,河南南陽大宗農產品交易中心于去年12月21日發布《聲明》,具體內容如下:
2021年11月,扎魯特旗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接到群眾馬某報案稱:他下載了一款名為“南陽大宗自貿”的APP,聲稱可通過買入、賣出商品獲取收益。但目前網上該APP已經停止寄售掛賣等操作,他投資的10000元錢也無法取出。接到報案后,旗公安局經偵大隊通過初查,第一時間與河南省南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取得聯系,得知該案涉及會員29萬余人,客戶推薦層級達64層,覆蓋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港澳地區,涉案金額32億余元。
據悉,采取“買十提一配二”、“寄售掛賣”銷售模式,通過獎勵“商品值”的方式鼓勵發展他人投資,誘導不特定對象在“南陽大宗自貿”APP購買非市場暢銷、價格虛高的商品,寄售掛賣獲取收益。受騙群眾人數多、分布廣,僅扎魯特旗參與人數就達2000余人,涉案金額1700余萬元。
2020年10月28日,河南省南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情況說明稱,日前,有媒體反映南陽大宗農產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涉嫌傳銷。南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度重視,迅速成立專案組,對媒體反映的問題深入調查,如情況屬實將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主流媒體質疑商業模式涉嫌傳銷
此外,據證券時報報道,雖然打著“現貨交易”的旗號,南陽大宗的交易模式卻與真正的大宗現貨交易相去甚遠。一位大宗商品貿易分析師告訴證券時報記者,大宗商品通常是供需量大、同質化的原材料商品,包括原油、有色金屬、鋼鐵、煤炭、農產品等,農產品常見為大豆、小麥、棉花、糖等。這與在南陽大宗交易的梔子油、酵素有明顯差異。
據悉,大宗商品的交易方式分為現貨和期貨。上述分析師稱,在現貨交易中,交易者通常是產業鏈上下游中有實際生產貿易需求的商家,且涉及交易量、資金量較大,一般散戶從專業度和資金量上是難以參與的;現貨交易的最終目的也是完成實物交割,不同于期貨可以借助價格波動實現投資和風險對沖的功能。
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冬光經手過類似案件,他向證券時報記者指出,非法傳銷最重要的三個特征是“交入門費”、“拉人頭組成層級”、“團隊計酬”。
所謂“現貨交易”的包裝實則難掩南陽大宗交易模式中的疑點。張冬光分析稱,參與者需要先入金購買商品,屬于典型的“交入門費”行為;直接和間接獲得分享收益具有三層“拉人頭”層級;“團隊計酬”則是由低買高賣、發展下線獲益的形式實現,這種方式本身不是以擴大銷售業績為目標,而是以發展人員的數量為目標。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
那么,參與者被處罰、各地監管部門打擊以及遭媒體質疑,“南陽大宗自貿”僅憑一紙聲明就能明哲保身嗎?對此,我們將持續關注。
責任編輯:Rex_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