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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在直播間買到冒牌“耐克”鞋,還不能退換。日前,浙江省溫嶺市消保委接到這樣一起消費投訴。
臺州市溫嶺市的楊先生在直播間購買了一雙售價59.9元的“耐克”運動鞋。直播間主播稱該款鞋非常便宜是因為“特賣”和“折扣”。楊先生信以為真,激情下單,收到貨后發現,此鞋不但做工差,而且明顯不是真品,官網并沒有這種款式。楊先生聯系該店直播間客服,被告知直播間賣出的東西一旦售出不退不換。屢次溝通無果,楊先生向溫嶺市消保委投訴,希望商家能退貨退款。
針對消費者提供的線索,溫嶺市消保委工作人員聯系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聯合公安部門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在其一樓直播間內查獲用于直播展示的標有“耐克”商標的運動鞋樣品和標有“阿迪達斯”商標的運動鞋樣品。
據了解,當事人是城北一家鞋業公司的老板,他與妻子等人原本在直播銷售自家公司生產的鞋子,后來開始銷售一款標有“耐克”商標的運動鞋,其后又陸續增加一款標有“阿迪達斯”商標的運動鞋。而這兩款鞋子系假冒侵權產品,其銷售價格為59.9元一雙,搞活動的時候還賣過49.9元一雙,由外地廠家代其發貨。
截至被查時,標有“耐克”商標的運動鞋已銷售895單,標有“阿迪達斯”商標的運動鞋已銷售155單,涉及金額6萬余元。因涉嫌違法犯罪,目前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溫嶺市消保委表示,“直播購物”“網紅帶貨”已成為時下流行的銷售方式,給消費者帶來豐富的消費體驗和便利的同時,也涌現了諸如質次價高、貨不對板、虛假宣傳、售后維權難等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此案中的當事人明知其銷售的運動鞋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且違法經營額達到5萬元以上,已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比起蹲守店鋪優惠券,近年來興起的直播讓消費者有了另一種購物體驗。消費者如果買到假貨,該如何維權?溫嶺市市場監管局、市消保委提醒消費者,要謹慎選擇平臺和渠道,應優先選擇正規直播平臺,從信譽度、成交記錄、評價詳情等多方面對網店進行評估,做到貨比三家,防范刷單炒信。網購支付時,要通過平臺提供的正規支付渠道和正規流程購買,不要輕信賣家提供的第三方支付鏈接或二維碼。
切勿盲目激情下單。消費者要了解所購買產品的價格和質量,不要盲目相信主播介紹的“全網最低價”,充分考慮直播商品是否自己真實需要,了解清楚主播所推薦商品的來源、功能、質量、效果及價格等情況,了解商品相關真實信息,切勿盲目跟風購買、沖動消費。
妥善保管消費憑證。消費者購物時應及時保留好相關原始記錄,如該產品頁面宣傳、直播時的廣告宣傳、商家承諾內容截圖、聊天記錄、購買記錄、支付憑證、物流信息等,為后期可能會出現的消費糾紛提供維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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