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時發生這個事情之后
第一感覺是非常惶恐
因為當時也是剛剛出社會嘛
(相關資料圖)
不知道怎么辦 ”
員工在“工作群”內被騙,公司損失150余萬元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的小朱(化名)大學學習財務管理專業,2019年2月,讀大四的小朱到當地的一家民營混凝土公司實習,實習一個月后就正式入職財務部任出納一職,負責管理公司的賬戶。
2019年6月21日,公司的人事行政部助理小楊(化名)讓小朱加入一個備注名為“工作群”的QQ群,群內另外兩人備注分別是“董事長黃靜(化名)”和“監事李銘發(化名)”。
當天11點50分,“工作群”內“董事長黃靜”向小朱發出了指令,催促小朱把一筆48.8萬元的合同保證金退給公司的合作方陳孔江(化名)。小朱沒有多想,按照“董事長”的要求迅速轉出了這筆錢。
12點06分,“董事長黃靜”又發來信息,要求小朱再退一筆48.8萬元的保證金給對方。
此時小朱管理的賬戶中余額不足,于是他向公司財務經理蒙總申請款項。小朱收到財務經理轉來的48.8萬元后,在13點40分第二次把錢轉到了陳孔江的賬戶。
接著,“董事長”以合作方陳孔江要借100萬為由要求小朱馬上匯出60萬。小朱又向財務經理申請了60萬轉到了陳孔江的賬戶,三次轉款共計157.6萬元。
此時,小朱發覺事有蹊蹺,前往董事長辦公室詢問情況,得知董事長并未讓他轉出過任何款項,這才發現被騙了,于是立馬報案,希望能挽回公司的損失。
贓款暫未追回,損失賠償問題引發糾紛
一個月后,當地警方破獲了此案,抓捕了犯罪嫌疑人白家業(化名)和盧志鵬(化名),另有一名曾有電信詐騙犯罪前科的嫌疑人盧某在逃。
犯罪嫌疑人交代,他們在網絡上查到了這家混凝土公司的相關信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義發送郵件到公司郵箱,索要公司員工通訊錄,同時讓小楊通知公司財務加入QQ群。管理公司郵件的行政小楊沒有懷疑郵件的真假,一一照做了。而又因為是公司行政部門人員傳達的指令,所以小朱深信不疑,犯罪嫌疑人就這樣一步步得逞。
案件偵查結束后,檢察機關以涉嫌詐騙罪對兩名被告人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白家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150萬元。被告人盧志鵬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0萬元。法院同時責令被告人退出贓款157.6萬元。
法院判決已經生效,但是被抓獲的兩名被告人沒有退贓,公安機關還在進一步追繳贓款和抓捕在逃的嫌疑人盧某。
面對150多萬還未追回的損失,公司決定讓小朱承擔50%的賠償責任,用他的勞動報酬逐筆扣除,如果贓款能全部追回,再將扣的錢返還給他。
小朱不同意公司提出的方案,于是辭職離開了公司。
隨后,混凝土公司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小朱賠償經濟損失157.6萬元。
2021年1月25日,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認為小朱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混凝土公司經濟損失126萬余元。
小朱認為裁決對自己十分不公平。首先,公司領導作為負責人和管理者應當承擔責任,其次,行政小楊在沒有領導示意的情況下直接傳達指令,存在不妥之處。于是,小朱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
法院判定原告小朱承擔20%賠償責任
小朱的代理人認為,混凝土公司的管理本身就存在問題,在被騙過程中,小朱是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執行的,無需對公司遭受的損失承擔責任。
被告混凝土公司的負責人則提出,小朱并沒有按規定走審批流程,而是將錢直接轉了出去。
小朱表示,他知道公司有流程要求,但是之前董事長曾多次通過微信要求他直接轉賬,不走流程,這讓他養成了不好的工作習慣。
法院認定,被告混凝土公司受損是因為騙局,但是在執行公司制度方面,并非只有小朱一個人犯錯。行政小楊沒有核實電子郵箱和郵件的真假,財務經理沒有按照審批程序就直接轉賬,都是導致公司受損的原因。
法官經過審理認為,公司對員工履職管理監督不嚴、財務管理制度不完善是本案損失發生的主要原因,應負主要責任。小朱作為出納人員,未盡到其應有的謹慎和注意義務,未按照財務制度履行相應的審批流程,對本案損失的發生有著疏忽大意的過失。經綜合考慮,酌定小朱對被詐騙金額的20%即31.52萬元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提起了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普法時間
Q1:這起案件當中,被告人沒有退賠贓款引發了一起民事訴訟,現在小朱要承擔20%的先行賠付的責任。但案件還在偵辦過程中,如果最后抓到了主犯、退賠了贓款,那么小朱先行賠付的20%的款項應該怎么計算呢?
A1: 如果說詐騙犯罪嫌疑人被抓獲了,詐騙的這些款項也全部退賠了,這個時候,先行賠付的20%就要退還給小朱。如果不退還,那么受損單位就獲得了超出自己損失的賠償,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的規定,這構成了不當得利。所以此時由單位向小朱退還事先賠的那20%才符合法律關系。
Q2:除了小朱之外,行政小楊和蒙總也都有失察的責任,但為什么最后法院要判決小朱先賠這20%的款項呢?
A2: 這里就是《民事訴訟法》上一個根本性的原理,民事官司是不告不理的。換句話說,雖然行政小楊、蒙總、小朱都有過錯,應該都就自己的過錯范圍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但具體讓誰去賠這是由公司去選擇的。選擇小朱賠那20%,小朱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打個比方,假設蒙總應該承擔20%,小楊也應該承擔20%,這時候公司是可以自行選擇的。而對于小朱來說,雖然單獨讓他去進行賠償,從他個人角度看好像不公平,但其實并非如此,因為無論要求三個人賠還是他一個人賠,他賠的都是自己那20%,并沒有多賠一分錢,只擔負自己應該擔負的責任,而且他不是最終的責任承擔者。最終的責任承擔者賠償了,他可以再要求返還。
Q3:電信詐騙分子直接盯向公司的財務人員然后實施詐騙,這種案件也是常見的,而且風險非常之大,有什么好的建議呢?
A3: 對于財務人員來說,不能輕信QQ、微信要求自己打款的信息,這樣的信息一定要去核實。財務操作當中該走流程、該走過程去審批一定要按流程去做,按流程去做了就沒有過失,沒有按流程去做就是存在過失的。對于公司來說也是一樣,有沒有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建立了完善財務制度有沒有真正地去執行?所以這里最核心的就是盡到謹慎注意,保障自己沒有過失,是使自己從風險社會當中脫困,免于承擔賠償責任的要訣。
案件來源 |《今日說法》節目《“董事長”的指令》
記者 | 顧雪迎 郭震宇
責任編輯:Rex_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