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住建委網站消息,北京住建委、北京市場監督管理局日前聯合印發《關于發布<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經紀服務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提到,未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出租人不得在租賃期限內單方面提高租金。
《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提到,北京市住房出租應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應當以原規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變相分割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個房間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
《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還提到,租賃期滿,出租人不再繼續出租住房的,應當至少提前30日書面通知承租人;繼續出租的,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原承租人存在重大違約行為的除外。未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出租人不得在租賃期限內單方面提高租金。
《通知》稱,本示范文本自發布之日起正式推行使用,2008年版的《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自行成交版)》 (BF—2008--0603)、《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經紀機構居間成交版)》(BF—2008--0605)、《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經紀機構代理成交版)》(BF—2008--0606)、《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BF—2008--1002)在住房租賃中不再推行使用。
責任編輯:Rex_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