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東莞市住建局發布《關于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銷售價格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指出,對下一年度首次銷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的申報價格,參照同區域、同地段當前同類型項目的申報價格及網簽價格,結合房價調控目標審核確定。
住建部門在用成本法測算住宅銷售價格時,不再將土地出讓文件中約定需無償配建并移交政府的房屋、設施,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建設用地出讓條件等要求配建的配套設施及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的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分攤計入房價,并且參考當前區域基準房價核定。
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的商業比例較高的商住用地(R2+C2用地),成交地價視同競得人已清楚知曉商業與住宅在地價成本上的差異,并充分評估將來商業部分銷售、運營的成本及風險,商業比例將不作為核定住宅申報價格的考慮因素。
土地摘牌后,因屬地鎮街(園區)相關部門新提出的要求(如提高配建、配套設施的建筑裝修標準等)而導致增加的費用,原則上不予計入房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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