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案情】張濤(化名)與李娟(化名)是一對夫妻。最近,因感情破裂,李娟向法院起訴離婚,同時要求分割財產。在相關財產中,除了現金、房產等,還有一個注冊在張濤名下、由夫妻共同經營的抖音賬號,用于直播帶貨、售賣商品,現有粉絲10萬余人。夫妻雙方就抖音賬號及運營帶來的收益分割存在分歧。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運營抖音賬號產生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依法分割。但抖音賬號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應歸屬于注冊人。同時,抖音賬號擁有一定的粉絲數量時具有商業價值,有財產屬性,非注冊人一方也應獲得相應財產補償。
經法官釋法說理,李娟、張濤達成調解協議:抖音賬號由張濤使用和經營,張濤分期向李娟支付補償款30萬元。
【說法】民法典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官認為,合法經營的網絡平臺賬號等屬于網絡虛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注冊并經營的網絡平臺賬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用于商業經營的賬號當擁有一定的粉絲數量時具有一定商業價值,具有一定的財產性,可以作為財產進行分割。但因賬號采取實名注冊方式,各種運營管理政策都直接針對注冊人,賬號與注冊人存在較為密切的聯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所以對于網絡虛擬財產不能簡單地當作普通財產進行分割,應考慮各方面的因素。
法官提示,司法實踐中,對于分割具有“帶貨變現”能力的自媒體賬號這些虛擬財產時,要考慮如下幾點:首先,一般依照賬號的注冊信息,考慮賬號與注冊人的緊密性以及人身依附性;其次,考慮賬號的可歸屬性,結合公平合理原則等因素,可判決將賬號的所有權歸一方所有,對另一方當事人進行作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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