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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商業詆毀”海信激光電視一案迎來最高人民法院終槌裁定。7月11日,記者獲得的一份《(2021)最高法民申6512號民事裁定書》顯示,最高院依法駁回了TCL公司的再審申請,裁定TCL在官方微博和抖音賬號發布視頻的行為構成對海信公司的商業詆毀,認定二審法院要求TCL公開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和酌定TCL賠償海信公司200萬元的判決并無不當。
來源:《(2021)最高法民申6512號民事裁定書》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在裁定書中還明確指出:TCL公司作為海信公司的同業競爭者,應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不能損害他人商譽,誤導公眾。
據前述《民事裁定書》顯示:TCL向最高院申請再審稱,被訴侵權視頻采用藝術化的呈現表達方式,不存在虛假或誤導性信息,被訴侵權視頻屬于正常的產品推介行為,不存在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的故意。海信公司向最高院提交的意見則認為,TCL被訴侵權視頻存在虛假和誤導性信息,屬于詆毀,屬于違反商業道德和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而非正常的產品推介行為。
最高院認定:TCL公司作為海信公司的同業競爭者,對他人商品進行對比評論或者批評時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客觀、真實、中立地進行評價,不能損害他人商譽,誤導公眾。作為同業競爭者,對真實的信息描述也應客觀、全面。被訴行為的片面性和不準確性,容易導致消費者對相關商品產生錯誤認識,進而影響消費者的決定,并對海信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產生負面影響,損害海信公司的利益。故二審法院認定TCL的被訴行為構成對海信公司的商業詆毀,并無不當。
最高法同時認定,由于TCL的被訴行為已經構成商業詆毀行為,對海信公司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產生了負面影響,二審法院對此判決公開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并無不當,二審法院綜合考慮海信激光電視的知名度、TCL發布侵權視頻在相關公眾中的影響力、侵權后果的不斷擴大,酌定賠償額為200萬元并無不當。
據了解,這起發生在國內兩大顯示企業之間的商業詆毀案,自一審曝光后一直備受產業界和消費者關注。
公開報道顯示,2019年12月,TCL在其運營的“TCL電視”官方微博、官方抖音發布了含有針對激光電視產品的視頻,該視頻隨即被海信指為“侵權”、“詆毀”,并起訴至法院。2020年11月27日,青島市中院一審判決TCL構成商業詆毀,并向原告海信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一審判決后,海信公司、TCL公司均不服判決,雙雙上訴至山東省高院,并補充提交了相關證據。山東省高院2021年8月2日二審判決:一審法院認定TCL公司的被訴行為構成對海信公司的商業詆毀,并無不當。TCL公司作為海信公司的直接競爭對手,在被訴侵權視頻中假借消費者名義對海信激光電視進行商業詆毀,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并放任侵權視頻被任意下載傳播,一審法院確定TCL賠償海信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明顯過低,依法調整為200萬元,并判決TCL在其官方微博置頂位置連續15日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除“商業詆毀”海信被判賠償外,TCL還曾因“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美的空調被判賠償。據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報》5月6日刊發的文章顯示,TCL因詆毀美的空調“連風扇都不如”,被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判定為構成虛假宣傳和商業詆毀,賠償美的空調30萬元。該案還入選了2021年度廣東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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