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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民法典》的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據此,在負全責的肇事方拒絕賠償的情況下,乘客的權益也不應“落空”,而應由經營者承擔相應的責任。
近日,鄭州一女子乘坐由高德打車平臺派發給“有象約車”的網約車時,因遭遇重型自卸貨車撞擊,發生車禍去世。經交警認定,重型自卸貨車負事故全部責任。在肇事方重型貨車駕駛員及其所在公司拒絕履行相關責任的情況下,“有象約車“先行墊付了傷者的醫療救治費用及死者的喪葬費用。(據央廣網7月16日報道)
應該說,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乘客屬于絕對的無辜者和弱勢者,其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卻命喪車輪,令人唏噓。網約車平臺等經營者理當盡快妥善處理事故后續事宜,讓受害人的權益得到有效維護,這既是主動履行自身責任的體現,又可避免消費者對其經營能力產生合理懷疑。
交通事故中,對乘客因受到傷害所造成的損失,往往根據事故雙方的過錯劃分各自的賠償責任。以鄭州這起事故為例,“有象約車“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事故對方即重型自卸貨車負事故全部責任。據此,對于乘客死亡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均應由重型自卸貨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這只是理想的狀況。現實中,往往存在肇事車輛未足額投保,且肇事人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此時,就會出現無辜乘客的損失得不到賠償,陷入人財兩空的境地。但若經營者依法依規投保保險,乘客的權益則可得到兜底賠償。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民法典》的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由上可知,即便在負全責的肇事方拒絕賠償的情況下,乘客的權益也不應“落空”,而應由經營者承擔相應的責任。更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刑法》,交通事故中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話,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且刑事責任的承擔并不豁免或減輕肇事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即便肇事司機因獲刑而無力賠償,其所在公司也難逃法律責任。
可以說,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內,只要車輛所有人自覺投保有關保險,交通出行者的權益基本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無論是網絡平臺方還是網約車運營方,都應盡快妥善處理此事,積極足額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如果讓無辜又無責的乘客權益“落空”,最終損害的還是網約車行業的公眾形象和社會信任。相信網約車平臺和車輛運營方能夠清醒地認識到利害關系并權衡利弊,自覺為乘客著想,而非置乘客權益于不顧,拿自己在該行業的前途開玩笑。
責任編輯:Rex_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