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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蘊特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蘊特公司)在其經營的“蘊特優能旗艦店”,采取“純刷單”和假“買家秀”方式,制造虛假交易量及用戶評價,近日被廣州市場監管部門罰款20萬元。
據悉,廣州蘊特公司主要從事洗發水、護發素等洗護用品的線上、線下銷售業務。線上銷售主要通過“蘊特優能旗艦店”銷售“蘊特優能”品牌系列洗發水、護發素等洗護用品。在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3月17日期間,廣州蘊特公司聘請鄭某某為運營部經理,為“蘊特優能旗艦店”銷售的7款產品制造虛假交易量及用戶評價。
廣州蘊特公司將一筆費用預支給員工鄭某某,鄭某某聯系他人進行虛假交易,虛假交易行為主要有“純刷單”和假“買家秀”兩種形式。“純刷單”為虛假交易的人員按要求實際下單購買指定產品,訂單生成后,鄭某某提前告知需郵寄樣品,虛假交易的人員收到樣品后,確認收貨并給予好評。假“買家秀”為虛假交易的人員按要求實際下單購買指定產品,訂單生成,“蘊特優能旗艦店”郵寄實際產品,虛假交易的人員收到產品后,需確認收貨、給予好評,并在評論區發表使用感受,形成相應的交易記錄及交易評價。虛假交易的人員在電商平臺上確認收貨后,相應產品的銷售款會轉到“蘊特優能旗艦店”的賬戶下,鄭某某再將預借支的錢支付給虛假交易的人員,包含購買產品的款項和相應傭金,每單傭金為5—12元。鄭某某再提交支付證明單、虛假交易的具體列表給網店沖抵借支,至此,即算完成一輪虛假交易量及用戶評價的操作。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管局指出,廣州蘊特公司在銷售訂單產生后,通過向他人轉回購買產品的費用,并支付傭金、郵寄樣品或產品的方式,誘使他人在其開設的“蘊特優能旗艦店”上購買指定產品并給予好評,從而提升產品的銷售量、好評率、評價等數據指標的行為,并不是通過正常交易提高其產品的銷售量、好評率、用戶評價,而是通過制造虛假的數據來獲取競爭優勢,其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種通過虛假交易量及用戶評價,對相應產品的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方式,讓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錯誤地估計相應產品的銷量及用戶體驗評價。
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管局認為,廣州蘊特公司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進行處罰。
7月11日,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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