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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煙臺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正式實施。《細則》明確將網約車和出租車一樣,納入主管部門監測范圍,將網約車經營范圍從以縣級市為單位劃分擴至煙臺市行政區域,并首次做出規定從事網約車車輛應為新能源車。
近年來,聚合打車備受廣大市民青睞。聚合打車平臺接入多家網約車平臺,提供更為便利的一站式叫車服務,被稱為“平臺的平臺”。《細則》增加了對聚合平臺的有關規定,首次明確聚合平臺為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公司,對聚合平臺和網約車平臺經營行為進行了明確界定,有利于網約車行業的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2017年,煙臺市出臺了《煙臺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細則》實施以來,較好促進了網約車行業的有序發展,但隨著網約車業態的快速變化以及“放管服”改革的持續深入,煙臺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多方力量對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進行了深入研究,對《細則》進行了修訂。6月1日起,新修訂的《細則》正式施行。
《細則》共七章74條,正式明確網約車平臺經營實行行政許可制。其中第十四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相關部門完成備案后,方可開展業務。《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期限為“3年”,同時,經營區域擴展為“煙臺市”,不再以縣級市為單位進行劃分。
為順應國家推廣新能源汽車的政策,《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網約車車輛應當為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微型面包車除外)。這意味著從6月1日起,新增網約車只能為新能源汽車,這是《細則》首次做出明確規定。
近年來,網約車業態變化較快,作為“平臺的平臺”,聚合打車平臺使用起來更加方便,受到了越來越多的市民青睞。《細則》首次增加了聚合平臺相關規定,對聚合平臺和網約車平臺的經營行為進行了明確的劃分。
《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對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加強管理,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和駕駛員合法權益,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自身承擔的管理服務責任。
《細則》第二十八條將聚合平臺定位為“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公司”,不同于網約車平臺公司,其經營行為系“依托互聯網技術整合出租汽車供需資源,為乘客與線上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交易撮合及居間服務”。據此,聚合平臺應當“確保接入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本市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且符合其他有關規定”,同時,聚合平臺應當“督促其(網約車平臺公司)加強車輛和人員管理。”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代現峰認為,《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細則》將聚合平臺定義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能很好地保護乘客的合法權益,還可以讓監管部門有針對性的進行有效監管。
不久前,交通運輸部等五部門印發《關于切實做好網約車聚合平臺規范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實保障乘客和駕駛員合法權益。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譚袁表示,煙臺的《細則》將聚合平臺認定為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公司是比較準確的。《細則》具體明確了網約車聚合平臺所負有的責任,也符合《電子商務法》的規定。《細則》準確把握了聚合平臺和網約車平臺之間的角色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區分,是監管的包容審慎和創新,也有利于網約車行業的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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