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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活動,有效維護公民人格權益和正常網絡秩序,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起草了《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日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指出,要充分認識網絡暴力的社會危害,依法維護公民權益和網絡秩序。在網絡上針對個人肆意發布謾罵侮辱、造謠誹謗、侵犯隱私等信息的網絡暴力行為,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有的造成了他人“社會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擾亂網絡秩序,破壞網絡生態,致使網絡空間戾氣橫行,嚴重影響社會公眾安全感。
與傳統違法犯罪不同,網絡暴力往往針對素不相識的陌生人實施,被害人在確認侵害人、收集證據等方面存在現實困難,維權成本極高。因此,公檢法機關要堅持嚴懲立場,依法能動履職,為“網暴”受害人提供充分法律救濟,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眾安全感,維護正常網絡秩序。
《征求意見稿》指出,要準確把握侮辱罪、誹謗罪的公訴條件。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實施侮辱、誹謗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應當提起公訴。對于網絡侮辱、誹謗是否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應當綜合侵害對象、動機目的、行為方式、信息傳播范圍、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實施網絡侮辱、誹謗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影響惡劣的;隨意以普通公眾為侵害對象,相關信息在網絡上大范圍傳播,引發大量低俗、惡意評論,嚴重破壞網絡秩序,影響公眾安全感的;侮辱、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多次散布誹謗、侮辱信息,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大量散布誹謗、侮辱信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
《征求意見稿》還列出了應當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實施的;組織“水軍”“打手”實施的;編造“涉性”話題侵害他人人格尊嚴的;利用“深度合成”技術發布違法或者不良信息,違背公序良俗、倫理道德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發起、組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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