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海寧(特約評論員)
“大數據殺熟”讓很多人在不知不覺中被“割了韭菜”,是近年來社會關注的一個熱點。近期,多部法律規范對違規使用“大數據殺熟”重拳出擊。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大數據殺熟”仍然存在著判定難的問題。從目前已經生效的相關法律規定來看,對“大數據殺熟”的明確界定和表現形式及交易相對方的相關權益還存在模糊之處。
大數據變成“雙刃劍”,一面被用于造福社會,但也很容易被用來“殺熟”。針對“大數據殺熟”行為,電子商務法、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等均予以明確禁止。這表明,我國對于“大數據殺熟”已形成共識,法治之網編織得越來越密。
從2019年立法禁止“大數據殺熟”以來,多家互聯網平臺被質疑存在“大數據殺熟”。但是一些互聯網平臺涉嫌“大數據殺熟”并沒有受到處罰,原因之一是大數據、價格信息與算法都掌握在平臺手里,消費者面臨取證難,執法者也面臨認定難。這些均會影響此類案件的受理和辦理,一定程度上造成禁止“大數據殺熟”停留在文本上。
筆者認為,要想讓禁止“大數據殺熟”的法律利劍出鞘,發揮懲治力、威懾力,還需多方合力。比方說,以嚴格監管倒逼線上平臺公開促銷措施、價格信息以及算法規則。由于這些規則信息關乎消費者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平臺理應公開;如果平臺沒有公開,以監管倒逼其公開。當這些信息公開,平臺或許不敢再“大數據殺熟”,消費者也能參考這些信息來判斷并舉證。
在消費者舉證難情況下,能否讓互聯網平臺“自證清白”值得考慮。“誰主張,誰舉證”是一般的舉證規則。由于消費者難以收集處于互聯網平臺控制下的“大數據殺熟”證據,這就需要舉證責任倒置。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就有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目前也有部分特殊侵權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筆者認為,有必要把“大數據殺熟”侵權明確為舉證責任倒置。
在消費者難以取證維權的語境下,消協組織應該多替消費者打維權官司。因為消協更有專業能力,法律也賦予消協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針對執法部門認定難,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發布的《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指南》第十七條已經明確了部分判斷標準。筆者認為,應該根據“大數據殺熟”的具體特點,制定更為完善的認定標準和監管機制,并對執法人員進行相關培訓,使相關法律規定盡快落地。總之,針對“大數據殺熟”這種違規侵權行為,必須清除掉維權、執法路上的障礙。
(責任編輯:郭文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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