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 博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廣泛應用,電商、微商、直播帶貨等新業態、新模式得到蓬勃發展,網絡購物已成為居民消費的重要方式。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絡店鋪和直播平臺等,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嚴重侵犯了消費者和品牌廠商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公平秩序。
網購陷阱為何時有發生,并且屢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是網絡購物低價消費對消費者誘惑大。網上商品比實體店的商品價格要相對便宜,多數人會更青睞網上購物這一消費方式。大部分購物網站用第三方資金交易平臺,對交易者來說具有一定的交易保障。但是,網絡購物價格相對較低也會表現出負面問題。為了彌補商品價格過低帶來的低盈利,賣家也會從其他方面想方設法盈利。如他們會降低售后服務質量,取消售后服務或對產品的配件弄虛作假等,而消費者也會因為無法查看產品的實際信息,落入賣方所設的購物陷阱中。二是消費者辨別能力和維權意識不強。消費者在進行網絡購物時,即使小心謹慎防止落入網絡購物陷阱,但仍有不少人無法規避。一方面是因為不法分子制作的釣魚網站通常與正規網站相似度非常高,消費者難以辨別;另一方面是因為網民缺乏甄別網站真實身份的能力及手段。三是網絡經濟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明顯。主要表現在網絡商品交易信息不對稱、物流配送信息不對稱和資金支付信息不對稱3個方面。網絡購物交易是在虛擬的網絡環境下進行的,在這3種信息嚴重不對稱現象的影響下,商家也會出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網頁上發布虛假信息,夸大商品性能,誘導消費者作出購買決定,從而損害消費者的權益。四是我國有關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對于如何確定網絡購物交易平臺以及網絡商家之間的責任沒有比較明確的規定。一旦出現網絡購物過程中的欺詐行為,交易平臺、商家之間互相推卸責任,而監管部門也因缺乏法律依據不能做出相應的懲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國家對于網絡交易的征稅問題還不明確,也讓許多商家不開具發票的行為“正當化”,使消費者在權益受到損害時沒有明確證據,難以維權。五是網絡交易中的誠信度缺乏問題較突出。誠信在網絡交易中至關重要,它對于網絡購物的健康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現實卻存在一定的差別。一方面,商家為謀求利益最大化,往往用虛假信用度騙取消費者的信任,或者在貨到付款的交易模式中,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導致消費者對于高信用度的商家和原本以為安全的貨到付款方式感到不信任;另一方面,有些消費者也會在交易中無故退貨,或者貨到付款時拒收商品,讓商家蒙受一定損失。
消費者要避免落入網購陷阱,這5個方面的“招數”要記牢。一是慎點不明鏈接。在購物短信滿天飛的當下,消費者要慎點不明鏈接,鏈接中的木馬病毒能“秒”盜客戶信息和賬戶資金。二是切勿輕信“紅包”。“雙十一”前,各大電商平臺會以派發紅包的形式為促銷活動預熱,不法分子借機派發虛假“雙十一”紅包,散布釣魚鏈接,誘騙大家點擊,套取用戶個人信息、盜取銀行卡賬號等。三是核實交易信息。收到自稱客服的來電時,請勿輕易相信,可先到正規網站核實交易信息。請勿輕易將驗證碼、銀行卡余額、銀行卡密碼等提供給“客服人員”,更不要按照對方指示操作。四是保護自己信息。接到需要貨到付款的快遞時,對于來歷不明的快遞一律拒收,以免上當;有關自己個人信息的快遞單據,應先撕毀或者涂黑再丟棄,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五是選擇正規商家。在網購時要選擇有網上經營資質的商家。對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商品應提高警惕,注意提防和甄別,小心落入低價誘惑的陷阱。總之,作為消費者,在網購時一定要擦亮眼睛,增強信息辨別意識,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利益受損,要通過正規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千萬不能因為“怕麻煩”而放棄對權益的主張和申訴。
作為市場主體的主要組成部分,無論是電商平臺的經營者還是電商經營者,都需要遵守法律的規定。電商平臺要建立糾紛處理規則,并且依法對平臺商家經營行為履行管理義務,通過行業自律或者平臺自治來推動問題的解決或者減少問題出現的幾率,從源頭堵塞管理漏洞,減少或者杜絕消費陷阱。
作為網絡消費的監管者之一,市場監管部門除了對廣大消費者進行網上購物正確引導外,應當繼續加大日常監管和專項治理力度,及時發現和糾正各種線上故意模糊交易信息的行為,并向社會公開曝光。加強信用監管,根據平臺信用等級和風險類型,實施差異化監管,對風險較高、信用較差的平臺或商家加大檢查頻次和力度。同時,還要引入良性競爭,打破行業壟斷,防止大數據殺熟等現象出現,防止企業一家獨大,壟斷話語權。除消費者協會等申訴渠道外,還要加強培育具有行業專業背景的民間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組織,擴大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主體范圍,讓消費者主張權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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