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黃輝
通訊員 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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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雙十一”網絡直播又迎來了一次“狂歡”。近年來,一面是“直播經濟”方興未艾、如火如荼,一面卻是網絡直播“翻車”不斷、良莠不齊,由此引發的法律糾紛不斷涌入法院。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自2019年至2021年期間,江西法院一審審理因網絡直播引發的各類糾紛39起,其中2019年6起、2020年16起、2021年17起,呈逐年增長態勢。
《法治日報》記者梳理發現,此類糾紛呈現以下4個特點:
法律關系錯綜復雜。網絡直播行業伴生著隱私權、財產權、名譽權等各類糾紛,法律主體涉及平臺提供者、主播、經紀人、用戶等,各主體間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盡相同,法律關系交織關聯、錯綜復雜,容易引發矛盾糾紛乃至違法犯罪。
上述39起糾紛中,主播合約解除糾紛14起、打賞引發不當得利糾紛7起、名譽權糾紛6起、直播帶貨引發產品質量糾紛5起、演出合同糾紛2起、其他民事糾紛5起。
制度缺失維權不易。雖然我國目前已出臺一系列與網絡直播相關的法規,但卻不盡完善,尚存法律位階及效力不高、零碎且缺乏體系、權責劃分較為籠統概括不明晰等問題。加之部分網絡直播糾紛涉案地區廣、涉案人數多以及智能化、虛擬化等特點,部分當事人舉證意識和舉證能力明顯不足,以致為被害人挽回經濟損失變得很難。
如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告梁某訴請返還貨款的買賣合同糾紛案,梁某僅憑肉眼觀察和直播間主播對翡翠原石的描述就決定交易,因其無法證明主播直播帶貨與實際收到產品存在差異,法院判令由梁某自行承擔相應風險,并駁回其要求返還全部貨款的訴請。
平臺缺乏有效監管。網信部門與其他相關網絡監管部門未形成聯合協同監管機制,有關部門的權責劃分不清晰,執法標準不統一,常出現多重監管、政出多門或者相互推諉產生監管空白等情形。加之受制于技術的局限性,直播平臺多為人工審核,精準度較為欠缺,對用戶身份識別不嚴,僅憑短信驗證即可完成資金支付,為未成年人直播打賞創造了有利條件,更使得一些低俗、惡搞、暴力、色情、違規等內容乘虛而入,影響網絡環境。
如吉安市吉州區法院審理的某傳媒公司訴主播黃某返還未成年人直播打賞款項案,因平臺缺乏有效監管導致主播收取未成年人打賞10萬余元,最終法院判令主播返還相應打賞款項。
準入不高亂象叢生。一些直播平臺出于逐利目的,降低直播行業準入門檻,導致直播行業泥沙俱下、混亂不堪,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魚龍混雜。此外,網絡主播隨意解約私自跳槽、通過不良內容誘導用戶打賞、出售假冒偽劣商品、傳播錯誤觀點思潮、誘導青少年巨額打賞等直播亂象也頻頻發生。
如南昌市西湖區法院審理的某文化公司訴劉某合同糾紛案中,直播藝人劉某不參加該公司安排的各項演藝及商業活動并擅自跳槽,因違反契約精神,構成單方違約,被判處返還該公司簽約方30000元,并支付違約金10000元。
法治引領方能行穩致遠,群策群力方能合力攻堅。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認為,對火熱的“直播經濟”而言,需要繼續加強法治引領,整合現有的網絡直播法律規范,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標準,嚴格行政執法程序,將網絡直播納入法治化發展軌道。
一方面,加強監督管理。通過多方合力協同監管,明確網信部門與公安、廣電等相關網絡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整合各部門行政資源,形成“1+X”的多部門聯合協同監管體制,避免責任主體不明、執法標準不統一、政出多門等情況發生。
另一方面,夯實平臺責任。加強對網絡直播行業自律自治,明確直播營銷平臺、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主播、主播服務機構等各方責任義務,特別是直播營銷平臺落實身份、商品真實性審核義務,對于直播間經營狀況進行動態管理,建立網絡直播實名制和黑名單制度,并制定、發布關于直播內容的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
同時,在大數據的背景下,不斷強化技術手段,建立網絡交易監管系統、監測平臺,加強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監管手段的運用;不斷加強對網絡主播、網絡直播平臺的法治教育,提高誠信意識、責任意識和契約精神;不斷加強網絡文明教育,提高群眾維權意識和舉證能力,引導群眾自發抵制低俗、違法的網絡直播行為。
相信隨著網絡直播行業的日益成熟,在法治、誠信、行業自律規則和社會責任的共同引領下,在政府、企業、社會組織、技術部門和公民等網絡利益相關者的共同參與下,網絡直播行業必將為消費者帶來更好的產品和體驗,從而建立良好的網絡營銷環境,促進網絡直播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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