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利益沖突,指政府官員公職上代表的公共利益與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間的沖突,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利益沖突的主要類型和表現形式。
利益沖突的主要類型和表現形式
改革開放30年來,的社會經濟發展發生了巨大變化,也出現了許多社會矛盾,其中利益沖突是直接表現。目前,我國社會存在三大利益沖突,即勞資利益沖突、社會分配利益沖突、政府與公眾利益沖突。
(相關資料圖)
在三大利益沖突中,勞資之間的利益沖突在我們的社會中范圍最大。在計劃經濟時代,這個問題并不明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這個問題越來越突出。
在社會利益分配沖突方面,隨著社會貧富差距的擴大,“仇富”現象越來越嚴重,由此引發的社會階級對立不容忽視。特別要注意政府與公眾的利益沖突,因為在這種利益沖突的背后,本質是官員與公眾的利益沖突,直接損害了黨的執政基礎。比如暴力征地,拆遷等等。
主要類型
目前,官員的利益沖突可分為三種類型:交易性利益沖突、影響力利益沖突和“循環性”利益沖突。
交易性利益沖突是指官員利用職務之便,直接向利益相關者收取私人利益。這種情況比較常見。比如一些官員有權管理和審批房地產行業,以超低價格向房地產開發商購買房屋;有權審批礦產資源開發的官員投資煤礦,“干股”等等。
在各種利益沖突中,有影響力的利益沖突通常表現為官員利用公共權力的影響力直接或間接實現自己、親屬或利益相關者的私人利益,如與親屬打交道、自我交易、影響交易、裙帶關系等。
與其他利益沖突相比,“循環”的利益沖突更加隱蔽——一些官員具有公共和私人的雙重角色,在履行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利用公共權利為自己、親屬或利益相關者謀取私人利益。典型的形式有開公司,兼職,退休后在企業工作。
目前,公眾對一些人事任免、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行政審批等事項存在不信任,其根源在于決策層官員在決策中的利益沖突。利益沖突對政府的誠信危害極大,關鍵是這種行為削弱了公眾對官員的基本信任。在現實中,即使官員沒有獲得私人利益,只要利益沖突明顯,公眾就有理由質疑官員在決策和行政過程中的客觀性。
對策及意義
要通過防止利益沖突來減少腐敗,就要在政府和人民“信息對稱”的前提下,圍繞權力和利益關系,合理安排權力和利益,盡快堵塞官員濫用權力謀取私利的渠道,加強對利益沖突的監督和處理。
我們應該重視官員道德教育的創新,改變傳統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幫助官員認識利益沖突的本質。誠信教育、道德培訓、個人信仰教育、平時修養應作為官員的重要培訓內容,從根本上幫助他們按照自己的信仰行事,防止思想變質,從根本上解決官員尋租制度的各種行為,有效解決利益沖突等相關問題。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人大、CPPCC、黨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公職人員是涉及利益沖突的主體。執行公務時,應避開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人或與自己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姻親關系密切的人。由于有重視社會關系的傳統,監督管理的范圍需要擴大,包括同學關系、師生關系、老鄉關系、戰友關系,甚至以前的同事和戀人關系。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官民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起到預警作用。遺憾的是,財產申報制度在我國尚未形成法律法規,僅由黨紀文件規定。為此,有關部門也應加快這一制度的立法進程,申報內容應包括個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狀況,如工資、薪金、各種補貼和福利基金、股票、養老金、房地產、債券、個人通過其他勞動獲得的利益、投資和獎勵獲得的利益等。申報內容應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一個完善的利益沖突防范體系必須有具體的實施措施,這就需要加強監督機制、評估機制、獎懲機制和認知機制等實施機制。在整個實施過程中,要對利益沖突形成強有力的監督,對官員的廉政建設和利益沖突的處理進行全面、科學的評價。同時,紀檢監察機關要充分認識防范利益沖突的重要性,加強相關方面的理論研究和政策探索。
從反腐敗的角度來看,需要一部《防止利益沖突法》,該法總結了現行政策法規中的共同內容,統一引入了“利益沖突”的概念,這將進一步提高廉政建設的系統性和有效性。
責任編輯:Rex_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