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用戶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導航設備、智能家電等發送互聯網廣告;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廣告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發布了《北京市廣告發布行為合規指引》。其中,明確了互聯網廣告發布的七條特別準則以及針對代言廣告建立健全審查管理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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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要求中對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承接登記制度、業務審核制度、檔案管理制度、代言廣告審查管理制度等進行了規定。同時,對廣告發布者履行廣告審查義務和保護未成年人義務作了明確。
廣告代言人不得為未使用過的
商品或服務作推薦
在建立健全代言廣告審查管理制度中,明確要求廣告發布者在廣告發布前,應明確要求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對代言廣告,須審查代言人是否具備代言資格:一是持有廣告代言批準文件;二是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未經用戶同意
智能家電不得發送互聯網廣告
對于互聯網廣告還發布七條特別準則,要求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或者互聯網即時通訊信息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導航設備、智能家電等發送互聯網廣告;不得在用戶搜索政務服務網站以及相關應用程序時插入廣告。
發布含有鏈接的互聯網廣告,應當核對下一級鏈接中的廣告內容,并采取措施防止鏈接的廣告內容被篡改。一旦出現被篡改情形,應及時提供違法廣告活動主體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利用算法推薦等方式發布互聯網廣告,其廣告投放記錄等數據屬于互聯網廣告業務檔案。
不得發布面向中小學、幼兒園的
校外培訓廣告
指引還對保護未成年人方面的廣告發布作了規定。明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在學習生活中必須使用或者經常接觸的物品、場所等載體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
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務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服務、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不得發布面向中小學、幼兒園的校外培訓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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