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上次被交易所處以紀律處分,并采取監管措施不到半年,ST曙光及相關責任人再收監管警示。
7月10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布對ST曙光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因ST曙光相關擔保事項未按規定履行董事會決議程序,決定對ST曙光及相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并要求ST曙光及公司董監高人員采取有效措施對相關違規事項進行整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規范運作中存在的合規隱患進行深入排查,制定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切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水平。
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
(相關資料圖)
ST曙光及相關責任人此次被交易所予以監管警示,主要緣于公司的相關擔保事項未及時履行相關審議程序。
2022年1月22日,ST曙光公告稱,公司全資子公司重慶曙光車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重慶車橋”)為公司的另一家全資子公司柳州曙光車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柳州車橋”)提供最高額抵押反擔保,擔保最高債權限額3800萬元,期限三年。
此外,2021年6月10日、2022年6月18日、2023年5月27日,ST曙光先后公告稱,對柳州東城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為柳州車橋向桂林銀行柳州分行申請貸款提供的擔保,公司全資子公司諸城市曙光車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諸城車橋”)各年以其擁有不動產提供最高額抵押反擔保,擔保最高債權限額均為6000萬元,期限三年。
而對于上述重慶車橋、諸城車橋為柳州車橋提供反擔保事項,ST曙光均未按規定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直至2023年5月30日才補充履行董事會審議程序,并于董事會召開次日披露相關決議公告。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于向上市公司合并報表范圍之外的主體提供擔保的,應視同向上市公司提供擔保,需要按有關規定履行相關審議程序。”遼寧同方律師事務所胡明明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相關規定制定的初衷就是為了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對于ST曙光全資子公司重慶車橋、諸城車橋為公司其他子公司的銀行貸款融資提供最高額抵押反擔保,卻未履行公司董事會決議程序等相關違規問題,上海證券交易所決定對ST曙光及時任董事長(代董事會秘書)宮大、時任董事長胡永恒、時任總裁葉子青、時任董事會秘書郭宋君予以監管警示。
合規問題突出
公開信息顯示,ST曙光及相關責任人近年來頻頻被相關監管部門采取監管措施或處以紀律處分。
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披露的監管信息,2020年以來,ST曙光及公司相關責任人就曾6次被交易所出具監管工作函,3次被給予監管警示,2次被通報批評,1次被公開譴責;因規范運作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問題,ST曙光還曾兩次被遼寧證監局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1次被遼寧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此外,2020年ST曙光還被出具了帶強調事項的內控審計意見,2021年和2022年連續兩年的內控報告被審計機構出具否定意見。
“多次被采取監管措施或處以紀律處分,說明ST曙光近年在公司治理上還不夠規范,合規問題較為突出。”有不愿具名的市場人士認為,有效的內控體系是確保企業運營合規、風險可控的重要保障,如果內部控制存在缺陷,將會給公司帶來多重風險。
北京博星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長、首席投資顧問邢星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待這些問題,不應該只看表面,更應該分析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本原因。ST曙光近年來多次受到監管處罰,本質上還是對股東價值、債權人權益重視程度不高。當然公司治理結構也存在嚴重問題,監管層缺乏監督功能導致公司治理結構混亂,缺乏必要的機制來保證董監高嚴格履行義務、維護投資者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胡明明認為,上市公司應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依法履行相關事宜的審議程序,并及時對外進行信息披露,防范不規范運作給公司經營帶來的各項風險。
責任編輯:Rex_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