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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政場】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我國民法典對虛擬財產保護作出的規定。從法理上看,本條所體現的是“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如果特別法針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另有規定的,則應依照其規定,而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這一條文給未來的立法和實踐發展預留了充分余地,體現了民法典的開放性和問題導向,表明作為基本法律的民法典對于新型財產類型的關注與重視,展現了其主動擁抱信息網絡時代并積極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規制的務實立場。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對數據與虛擬財產進行了區分。通常來說,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而虛擬財產是存在于網絡虛擬世界中具有財產價值的資產形態。由于數據的共享性特征和需求,在同一數據之上可以有多個主體共存,這些主體的不同權益可形成所謂“權利束”的狀態。但虛擬財產與之不同,其專屬性和排他性特征較為突出。因此,虛擬財產上的主體較少,法律關系相對單純;但是虛擬財產的表現類型較為復雜,而且相互之間具有高度的異質性。譬如,我們所熟知的常見虛擬財產類型有:網絡游戲財產(虛擬角色,虛擬物品,裝備道具、點數)、虛擬貨幣、平臺賬號、電子郵箱、網絡店鋪、網絡直播間、直播平臺的虛擬禮物等;最近隨著“元宇宙”概念的出現,有企業還推出了走入“元宇宙”的非同質化通證(NFT),成為新型的虛擬財產。
毋庸置疑,隨著技術的進步,未來還會源源不斷出現新的虛擬財產類型。這些虛擬財產之間性質各異,部分類型虛擬財產的產生、權利行使、轉讓等只能在特定的平臺上進行,并且受制于這些平臺的規則。而一旦脫離了平臺或者平臺停止運營,這些虛擬財產就可能化為虛有。因此,這些財產具有相對性的特征。而另一些財產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具有對抗力和絕對性特點,例如虛擬貨幣、域名等,這些財產似乎可以準用某些物權相關的規則。
由于虛擬財產的類型呈現出多元化特點,因此虛擬財產的法律性質也較為復雜,需要區分不同的具體場景。有些虛擬財產,譬如虛擬貨幣,權利主體可以享有使用權甚至較為完整的控制支配權,可以適用物權法的規則進行調整。但物權法中的物都是有形的物,而虛擬財產卻是無形的,只能存在于網絡之中,這就對物權的“物”的概念提出了挑戰。另外,很多虛擬財產權利的具體行使譬如其轉讓,往往受制于平臺或者網絡服務商所設定的條件,因此很難產生物權那樣強大的支配效力。
以網絡游戲為例,用戶玩家與網游服務運營商之間更多的是一種合同關系,這尤其體現于玩家在開始體驗游戲前必須簽訂的網絡服務合同之中。用戶購買裝備就是用戶付費購買服務運營商的服務;用戶轉讓其裝備,也必須受制于服務運營商所制定的相應規則。游戲玩家購買裝備的游戲體驗并不是由于這些虛擬裝備有什么獨特的屬性,而是由于服務運營商事先設計好的編程服務。服務運營商終止網絡游戲,相當于其終止提供服務,性質上屬于單方終止合同的行為。另外,對于用戶玩家私自使用外掛程序等方式作弊,服務運營商將其認定為違約行為,往往會采取永久封禁等處罰措施,這在法律上屬于在用戶有嚴重違約情況下單方解除合同的處罰措施。顯然,在網絡游戲的場景下,對虛擬財產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則來處理相關爭議。另外,還有一些虛擬財產是由特定平臺的專業技術人員依據一定的技術規則通過編程而創造出來的智力成果,平臺對這些虛擬財產享有知識產權,而用戶僅按照平臺的條件享有使用權。
鑒于虛擬財產類型的多元化,侵害虛擬財產所引發的法律責任也呈現出多元化的特征。在一些情況下,法院將其按合同責任機制處理,這尤其適用于源自平臺運營商、網絡服務商的不當操作所導致的侵害行為;而對于虛擬貨幣、域名等具有較強控制效力的財產,法院可按照侵權責任規則來處理。就所適用的法律規范來說,對于虛擬財產糾紛法官也經常適用民法基本原則,如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等,參照特定網絡服務合同的具體約定(例如游戲虛擬物品使用權的轉讓行為),綜合考慮各個主體對虛擬財產形成的具體貢獻大小,進而確定相關的權利義務。在很多情況下,法官須考慮當事人各方在網絡服務合同的履約過程中的過錯程度,從而公平合理地分配責任。
顯然,未來如果就虛擬財產保護進行立法,需要充分考慮其多元性和復雜性,區分不同的類型和場景分別規定相應的法律規則。
(作者:石佳友,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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