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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平臺店家打著“聯(lián)想體驗店”旗號,銷售的所謂“品牌平板電腦”卻來路不明,消費者以商家銷售假貨構成欺詐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三倍賠償,法院判定支持此訴訟請求。
2020年10月,黑龍江哈爾濱消費者小張在網購平臺一家名為“Lenovo聯(lián)想體驗店”的店鋪,花費878元購買了一臺標識型號為tbx304f的聯(lián)想平板電腦,使用43天后,電腦出現(xiàn)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聯(lián)系店家發(fā)現(xiàn)該店鋪已被網購平臺官方關停。2021年3月16日,小張向平臺反饋并提出退貨退款申請,客服協(xié)助其開通售后維權入口。店主鄭某以“訂單時間太久,有問題只能保修”為由拒絕退貨。經再次交涉,網購平臺給出解決方案:消費者自行送修,費用由平臺承擔。隨后,小張便來到哈爾濱紅博廣場聯(lián)想3c店詢問維修事宜,被店員告知該電腦可能為假貨。哈爾濱聯(lián)想售后及聯(lián)想官方客服也明確答復:此商品為假貨,不予售后服務。
小張再次找到網購平臺要求退貨,但因商家保證金不足,2021年4月4日,小張退回的貨被攔截后退回。無奈之下,小張將網購平臺及店主鄭某告至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要求鄭某返還其購買平板電腦價款878元及運費,并按照商品價款878元的三倍賠償,網購平臺所屬互聯(lián)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張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從鄭某處購買平板電腦,雙方之間形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法律關系。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小張已支付相應價款并收到商品,合同成立并發(fā)生法律效力。現(xiàn)小張主張所購商品系假冒商品,鄭某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銷售的商品具有合法來源及授權銷售資質,其應當退還878元貨款(開庭審理后,網購平臺所屬互聯(lián)網公司已將該878元及運費52元支付給小張)。
對于小張要求被告鄭某按照商品價款878元支付三倍賠償2634元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此案中,鄭某不能提供涉案商品的進貨渠道及授權銷售資質,其在商品詳情頁上標注涉案商品屬于Lenovo聯(lián)想品牌,致使小張陷入錯誤認識,作出了購買商品的意思表示,該行為構成欺詐,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同時認為,網購平臺所屬互聯(lián)網公司是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并不是合同相對方。在小張?zhí)岢錾暾埡螅ヂ?lián)網公司已向其披露了實際經營主體的姓名、地址、有效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可以認定互聯(lián)網公司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已盡到披露銷售者相關信息的義務。小張也未舉證證明互聯(lián)網公司存在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故對于小張要求互聯(lián)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日前,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定商家銷售行為構成欺詐,三倍賠償消費者2634元,網購平臺所屬互聯(lián)網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
針對互聯(lián)網公司是否應與銷售方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主審法官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審判員楊紅瑞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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