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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綿陽中院了解到,3月29日下午,綿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綿陽科技城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郭旭東犯受賄罪一案,當庭判處被告人郭旭東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200萬元;郭旭東退繳贓款1607.78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退繳的違法所得繼續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郭旭東利用擔任三江開發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以及科發集團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撥付工程款、提供信息、安排工作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代某等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共1903.75萬元。
綿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旭東身為國企領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于郭旭東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主動退繳大部分受賄贓款,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根據被告人郭旭東的犯罪事實、性質、認罪悔罪情況以及社會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在現場,綿陽市紀委監委、市委巡察辦等單位,仙海區、經開區等園區共計300余名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代表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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