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楊浦
街頭巷尾,時常能看到閃送小哥的身影。然而,有時“風馳電掣”的送貨,不小心就會發生交通事故。
當發生糾紛時,如何認定閃送員與平臺、相關企業各方之間的用工關系?相關侵權賠償責任由誰來承擔?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身體權糾紛案件,獲評2021年度上海法院“100篇優秀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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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運營某閃送平臺,其將位于上海區域內的閃送業務交由B公司代理,另委托C公司代為實施閃送員的招聘、日常考勤、轉發工資等事宜。
小程(化名)通過站點掃描二維碼,批量注冊成為A公司閃送平臺的閃送員,由B公司為他購買保險,后在B公司開設的培訓站點接受培訓,并接受其統一管理、工資發放等。
2020年4月,小程在閃送過程中駕駛電動自行車超車撞倒文阿姨(化名),致文阿姨右肩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小程負事故全部責任,且經司法鑒定,文阿姨傷勢構成了人體損傷十級殘疾。隨后,文阿姨將小程和三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小程賠償醫療費等20余萬元,并由三家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海楊浦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小程作為閃送員,駕駛電動自行車送件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屬于執行工作任務的職務行為,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表面上與閃送員形成隸屬關系的主體有三個:閃送網絡平臺運營方A公司、委托招聘企業C公司、業務代理企業B公司。
A公司授權B公司在合作區域內經營閃送業務,并由B公司負責閃送員的招募、培訓、管理、薪酬發放、投保商業險等,而A公司僅提供閃送網絡軟件等服務,未與小程直接簽訂任何合同,小程亦未直接接受A公司的管理,故A公司作為閃送網絡平臺運營方,與閃送員小程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B公司與C公司之間的協議雖然約定閃送員的部分工資、傭金等由C公司發放,但實際上,小程的工資均為B公司發放,故難以認定二者之間存在實際用工關系,C公司也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小程通過掃描B公司的二維碼批量注冊成為閃送員,開展閃送業務。根據A公司與被告B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小程入職后的培訓地點、管理模式、薪酬發放方式、投保商業險主體,閃送后臺系統中登記的供應商,事發后B公司負責人到交警部門處理事故等情形,可以綜合認定B公司與小程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小程系在執行B公司的閃送工作任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為職務侵權行為,應當由其雇主B公司承擔替代賠償責任。
最終,上海楊浦法院根據損害的實際情況,依法判決B公司賠償原告文阿姨醫療費等各項費用14余萬元。
聽聽法官怎么說
如何認定閃送員、閃送網絡平臺、培訓管理企業、委托招聘企業等之間的責任分擔,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難題。
本案例從職務侵權角度出發,認為閃送員送件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而實際承擔責任的主體,應根據合同約定和招聘、培訓、管理、薪酬發放、投保商業險等實際情形綜合作出認定,對類案司法認定提供了借鑒。
作為互聯網平臺經濟業態之一,閃送員在工作方式、時間、場所、行動等方面享有很高的自主性,與派單平臺、招聘企業、管理企業等之間的關系也較為靈活,但其資格認定、接單訊息、報酬獲取、送達時間、評價反饋等仍然要受到其所屬“上司”的強勢支配。
新形勢下,用人單位應在人員管理、業務培訓、平臺規范、企業合規、賠償善后等方面積極發揮主體責任,以期減少“飛來橫禍”,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責任編輯:Rex_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