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資料圖片)
我所在村委會為統一安置本村剩余勞動力,制訂了《安置村民就業協議書》,明確被安置人員必須無條件服從村委會的安排、管理、監督,不得以任何理由選擇工種,否則視為自動放棄,村委會不再作重新安排,但沒有涉及期限、社會保險以及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近日,我在《安置村民就業協議書》簽了名,并被安排從事村內治安巡邏。
請問:我與村委會之間是否形成了勞動關系?
讀者:朱瓊瓊
朱瓊瓊讀者:
你與村委會沒有形成勞動關系。
一方面,從入職過程上看,本案不具備招聘的特征。
招聘是指用人單位根據要求,采用一定的方法和媒介發布信息,吸納或尋找具備任職資格和條件的求職者,篩選出合適人員予以聘用的過程,該過程為雙向選擇過程。本案中,村委會只是基于統一安置剩余勞動力,范圍局限于村內,只要是本村村民都可得到安置,且參與的村民沒有選擇的機會,明顯有別于勞動招聘。
另一方面,從內容上看,《安置村民就業協議書》不符合勞動合同的要素。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本案中,《安置村民就業協議書》并沒有涉及期限、社會保險以及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體現雙方屬于勞動關系的內容,雙方之間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
再一方面,從主體性質看,村委會與你不存在隸屬關系。
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有權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以及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因此,村委會對統一安置人員進行管理、監督是其行使自治權的具體體現,而這樣的管理、監督不同于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的隸屬關系。
顏東岳 法官
(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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