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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書每20年左右修編一次,編纂地方志應當吸收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地方志編纂人員實行專兼職相結合,專職編纂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根據《地方志工作條例》第十條規定,地方志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每一輪地方志書編修工作完成后,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在編纂地方綜合年鑒、搜集資料以及向社會提供咨詢服務的同時,啟動新一輪地方志書的續修工作。
《地方志工作條例》第十四條地方志應當在出版后3個月內報送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備案。
在地方志編纂過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資料、圖表、照片、音像資料、實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指定專職人員集中統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損毀;修志工作完成后,應當依法移交本級國家檔案館或者方志館保存、管理,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出租、出讓、轉借。
地方志是志書及與其有關的方志機構、方志編纂、方志工作、方志事業、方志文化等事項或活動的總稱,簡稱“方志”。志書,即按一定體例,全面記載某一時期某一地域的自然、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情況或特定事項的書籍文獻。
狹義上的地方志僅指志書,社會主義新編地方志包括方志和年鑒。有獨特的寫作體例和格式,有嚴格的選材要求,有各種研究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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