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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資料圖】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解讀】本條是關于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規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
6、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
7、勞動合同法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作了明確的規定。
8、擴展資料:計算標準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9、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0、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
11、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授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布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2、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13、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4、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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