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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市監坪處罰〔2022〕碧嶺82號)。廣州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按規定更換電梯維保標志案顯示,廣州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特種設備違法行為,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坪山監管局對其處以罰款10000元。
《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電梯、起重機械維護保養單位改正,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罰款,并提請許可實施部門依法吊銷其相應的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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